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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2022-10-08 15:01:03

一、适用范围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城学品,不属于许可范围;

2、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工厂范围内销售其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不属于许可范围;

3、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者在港区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业务的,不属于许可范围;

4、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申请业执照的条件,不属于许可范围。

二、审批及实施机构

上海市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区县安全监察局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零售(加油站).批发(有储存设施).仓储经营三种经营模式的许可;各区、县(浦东新区除外)安全监察局实施危险化学品批发(无储存设施).零售(加油站除外)两种经营模式的许可工作;浦东新区安全监察局实施以上五种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的许可工作。

危险化学品许可证

三、审批内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经营(含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新设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新设危险化学品经营申请:

(1)新成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2)取消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变更经营地点;

(4)有储存设施的企业变更其储存地点;

(5)异地重建仓储企业;

(6)业务模式发生变化;

(7)许可范围发生变化。

2、审批对象: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方式分为:

(1)零售(加油站);

(2)批发(有存储设施);

(3)仓储业务。

储存操作是指使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现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营业的经营行为。仓储企业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同时申请仓储经营和批发经营。

本文网址:/news/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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